第一条 为规范固原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救灾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治区红十字会代为储备的救灾物资,利用财政及社会捐赠资金采购或社会各界捐赠储备管理,专项用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固原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接收、调拨、发放为业务科负责;救灾物资财务管理工作为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摸清灾情,准确评估。根据灾区受灾情况,及时科学客观进行灾害救助评估,以民生优先为原则,做好物资调拨计划。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调配救灾物资,优先安排发放,并对受灾严重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三)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及时归集和进行详细的登记统计,做到捐赠物资账务清楚明晰、手续完备,并向捐赠方出具收据。
(四)救灾物资账务管理分为:上级红会代为储备物资账、本会采购物资账、社会捐赠物资账。
(五)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先进先出、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向受益者收取任何费用。
(六)公开、公平、公正。救灾物资的收发情况应当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及时公示,做到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救灾物资分类
(一)上级红会代为储备物资:物资的调拨和使用权为上级红会。物资入库:业务科收到上级红会物资分配通知单(表2)后,对所接收物资进行清点并办理入库手续,由办公室办理记账手续,向捐赠方出具票据。物资出库:业务科收到上级红会物资调拨通知单(表7)后,清点物资并办理出库手续。业务科收到物资接收单位调拨物资收据(表4)后由办公室办理销账手续。
(二)本会采购物资:常规性救灾物资采购由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法》公开招标采购;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由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办理。紧急采购工作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常规性招标采购物资和紧急性采购物资都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入库存物资账。调拨物资时将出库单、分配通知单(表2)、物资收据(表4)交办公室作账务处理。
(三)社会捐赠物资: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自治区红十字会、捐赠单位和个人向固原市红十字会捐赠的物资。业务科按照捐赠方出具捐赠函(附捐赠物资明细清单)接收捐赠物资,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或物资收据(表4),由业务科办理入库、管理物资,办公室做好记账手续。调拨物资由业务科做好分配通知单(表2)后办理物资出库,受益方收到捐赠物资后上报物资收据(表4),办公室做好销账处理,保管好有关凭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捐赠的物资,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物资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予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六条 调配和发放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调配和发放,严禁滞留滞拨、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
(二)按需分配,确保救灾救助物资发放到最需要的受灾群众手中。
(三)救灾应急物资应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用于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有特别规定和上级物资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救助物资,应按规定时间要求调配发放。
第七条 对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动态公示,并向捐赠者反馈使用情况。
第八条 救灾物资管理
(一)备灾库由市红十字会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库存物资,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做到账物相符,出入库时必须有2人以上方能办理物资出入库。
(二)救灾救助物资的保管要做到不破损、不丢失、不腐烂、不失效。
(三)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救助物资用途。对于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救助物资用途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四)市红十字会仓库管理人员要做好库存物资的防火、防水、防盗、防虫工作,必须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等安全防护措施,定期检查,保持器材完好有效。仓库通道出入口要保持畅通,仓库内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五)市红十字会仓库管理人员要做好各类物资的核查工作,经常对各类库存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建立账簿、垛卡,登记和管理制度,做到账、物、出入库手续一致。库存物资一律不得外借。
(六)物资堆垛码放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腐蚀性物质,具有污染、放射、挥发、有毒和自燃等性质的物资不得入库。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七)救灾救助物资根据储存年限达到报废时,经办公室对报废物资进行核定后,经市红十字会执委会研究决定后进行销毁,并办理销账手续。
第九条 监督
(一)接收发放物资应主动接受市红十字会监事会监督。
(二)使用救灾救助物资的单位或项目,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其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同时,亦应当接受救灾救助物资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对救灾救助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纠正处理;对贪污、挪用、徇私舞弊者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固原市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