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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2025-05-19 17:08:00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红十字志愿者招募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增强志愿服务工作活力,发展壮大志愿者工作队伍,保障红十字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结合我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原市红十字会自行指定内设部门或具体人员负责统筹谋划和指导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县级红十字会自行指定内设部门或具体人员负责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具体业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者是在固原、县(区)红十字会登记,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市、县(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在固原市、县(区)红十字会登记备案并接受红十字会管理的以人道公益事业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或志愿者团队。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县(区)红十字会及其管理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所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红十字志愿者

  红十字志愿者的基本要求。

志愿者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红十字注册志愿者。

志愿服务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注册志愿者。注册志愿者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服务情况每年进行评定。

  红十字志愿者的登记。

个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提交所在地或计划长期服务的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

团体单位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由团体内成员分别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提交所在地或计划长期服务的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

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登记的,由所在地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纳入本级管理。

市、县(区)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志愿服务申请人提交的《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进行审批,编制志愿者登记号,制发红十字志愿者证、红十字志愿服务登记卡。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  红十字志愿者的培训。

市、县(区)红十字会要根据工作需要对志愿者开展培训,保障志愿者具备符合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能力。

市、县(区)红十字会应将志愿者培训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

市、县(区)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对新登记红十字志愿者进行基础培训。基础培训内容包括红十字运动知识、红十字应急救护知识、红十字志愿服务知识及所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相关知识。

市、县(区)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对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基础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  红十字志愿者的服务记录。

市、县(区)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参加本级红十字会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统一备案,并在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填写服务记录并签章,包括服务名称、日期、时长、负责人签署。

加入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红十字志愿者,由所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负责人在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填写服务记录,包括服务名称、日期、时长、负责人签署。红十字业务主管部门在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填写注册记录并备案,包括注册时间、注册意见。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每年1月底前集中向管理该组织的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上报所属红十字志愿者的上一年度服务记录。

第十  红十字志愿者的服务证明。

红十字志愿者向红十字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开具服务证明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填写《志愿服务记录证明》1式2份,1份交由红十字志愿者,1份由红十字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  红十字志愿者的转入转出。

其他地区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转入我红十字会时,由本人向转入所在地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转入申请,并附红十字志愿者证和志愿服务证明,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红十字志愿者转入登记程序办理,经红十字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编制志愿者登记号,制发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其服务时长在新办理的红十字志愿者证中进行补录并备案。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转出我红十字会时,由本人向为其登记制发红十字志愿者证的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转出申请,并由该部门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证明并对转出情况进行备案。

第十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

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由原登记注册和管理的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注销其红十字志愿者资格并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未履行红十字志愿服务义务,利用红十字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

(三)向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自愿退出。

第三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十六  申请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由发起人或发起机构向其所服务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成立该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意义、拟成立组织的名称、主要服务领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附首批10名以上红十字志愿者发起人名单和签名,须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以机构名义发起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还应加盖该机构公章。

十七  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收到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申请后,应填写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审批(备案)登记表(附1),提交本级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审议批准。审批结果由业务主管部门的名义予以回复,并做好备案。

批准成立的,在回复中要明确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名称、主要服务领域、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成立事宜的有关建议。

不同意成立或暂缓成立的,在回复中要明确缘由。

十八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通常按照“地区+个性化队名+红十字+专业类别+志愿服务队”的规则命名,其中“个性化队名”主要用于区别同一地区红十字会所属多支同一专业的红十字志愿服务队,可与该组织所从事专业或其所属单位、机构或行业相关联的中性化名称,例如:“某市阳光天使红十字养老服务志愿服务队”“某县某医疗机构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志愿服务队”等。如无多支同专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并列,则可省略“个性化队名”。如:“某市红十字赈济救援志愿服务队”等。

十九  经申请并批准成立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在15个工作日内,召集所属红十字志愿者召开筹备会议,制定该组织章程或相当于章程性质的内部运行与管理制度,选举队长1名、副队长12名,必要时还可选举秘书长1名,报批准其成立的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经红十字会批准后,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适时举行成立仪式,仪式内容包括:宣读红十字会批准成立该志愿服务组织的文件,宣读队长、副队长及秘书长名单,宣读该志愿服务组织章程,授旗,集体宣誓。

二十一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负责所属队员及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包括志愿者招募、志愿者培训、开展活动、服务记录等。

二十二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向批准其成立的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上报所属红十字志愿者上一年度的志愿服务记录。

二十三  鼓励有条件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到民政部门登记成为法定社会组织。

二十四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因组织建设需要变更名称、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组织章程等,可向批准成立该志愿服务组织的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提交变更申请和变更审批(备案)登记表(附2),并交回原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旗帜、服饰及其他标识,经批准后领取新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旗帜、服饰及其他标识。

二十五  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服务组织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的,经批准成立该志愿服务组织的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会议研究后可注销该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收回该志愿服务组织旗帜、服饰及其他标识。

二十六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因组织建设需要更名或解散等原因,可向批准成立该志愿服务组织的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提交注销申请和注销审批(备案)登记表(附3),并附组织内红十字志愿者集体签名,交回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旗帜、服饰及其他标识。

二十七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该组织负责人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内容、保障需求、经费预算等。

二十八  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对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提交的活动方案进行初审后,按流程进行审批备案。小型志愿服务活动(动用志愿者30人以下的)中等志愿服务活动(动用志愿者30人至50人的)由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动用志愿者50人以上的)由红十字会分管领导审批,报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备案)登记应当填写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审批(备案)登记表(附4)。

二十九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审批通过的活动方案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安全。

十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组织该项活动的负责人在7个工作日内向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活动总结,并报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备案。活动总结包括基本情况、红十字志愿者签到表、活动信息稿、活动照片、经费开支票据等。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标识

三十一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要求,规范使用红十字标志及服饰。

三十二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实际,可定制统一的带有红十字标志及该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名称的志愿者服装,服装设计方案应当报批准其成立的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办公室批准并备案,或者在该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指导下设计制作符合红十字会要求的服装。

三十三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旗帜由批准其成立的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负责设计并制作,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确需自行制作旗帜,应提前将旗面设计样稿报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审批。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旗帜。

三十四  红十字志愿服务旗帜通常为横向旗面,材质为白色旗面布,旗面尺幅长宽约比为32,(以4号旗规格为例,横长144cm ,纵高96cm)。旗面图案由“红十字标志”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名称”组成,居于旗帜中央。上方为“红十字标志”,须由五个正红色正方形拼合组成;下方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名称”,须使用规范的全称(通常仅使用中文名称,经自治区红十字会或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批准参加对外交流活动时可使用中文和其他文字的名称),以黑色方正大标宋体(可加粗)或方正大黑体字为宜(设计图例参考附5)。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

三十五  红十字志愿者可以选择加入适合自己工作的某个或多个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但应当经该志愿服务组织通过培训和选拔后批准。

三十六  红十字志愿者加入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后,应当在该志愿服务组织注册信息,并准确登记参加培训、志愿服务活动和执行重大任务情况,定期参加业务考核和年度审核。

三十七  加入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红十字志愿者应当遵守该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制度,遵守纪律,服从管理。

三十八  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所在志愿服务组织的队员大会时,享有报告工作、选举及被选举的权利。

三十九  红十字志愿者中的中共党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可以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中临时党组织的活动。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活动

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可以参加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紧急救援、应急救护培训、人道救助、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养老服务、预防艾滋病宣传、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 募等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优先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志愿服务。

四十一  红十字志愿者可以参与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工作,也可以依法自行开展符合红十字工作要求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优先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志愿服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发起活动的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在志愿服务系统、公众号、网站等发布信息,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并为参加活动的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应统一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服饰,并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在提供服务后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做好登记。志愿服务组织应无条件为参与志愿服务的红十字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记录或证明。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

  表彰与激励

  红十字志愿者的星级评定。

各级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管理部门每年1月底前统计本级管理的红十字志愿者上一年度(截至12月31日24时)服务时长,根据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时长和贡献,对红十字志愿者进行星级评定、登记备案,按照表彰权限颁发星级证书和徽章。

  红十字志愿者星级评定标准。

年度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累计时长120小时以上不足240小时为一星级。

年度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累计时长240小时以上不足360小时为二星级。

年度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累计时长360小时以上不足480小时为三星级。

年度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累计时长480小时以上不足600小时为四星级。

年度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累计时长600小时以上不足720小时为四星级。

年度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累计时长720小时以上不足840小时为五星级。

志愿服务年限超过10年且累计服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服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可评为终生红十字志愿者。

  红十字志愿者星级评定及晋级。

县级红十字会负责一至二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评定,固原市红十字会负责三至四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评定

星级志愿者晋级,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级评定星级志愿者的权限办理;拟晋升星级超出本级评定权限的应当提交拟晋级名单(附志愿服务记录和证书),由上级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级评定星级志愿者的权限,向上级红十字会整理上报评定材料,由上级红十字会审核批准、并颁发证书、证章、徽章。五星级红十字志愿者及终生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和办法证章,由自治区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上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审批。

  红十字志愿者的表彰激励。

各级红十字会要结合实际建立志愿者褒奖制度,定期评选和表彰优秀红十字志愿者。

固原市红十字会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红十字志愿者”评选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登记备案。县级红十字会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地实际,对为其提供志愿服务的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对优秀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代表,可优先安排参加红十字会的重要活动,优先推选为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理事,优先推荐参加红十字系统及当地党政部门开展的评选表彰。

十条  对红十字志愿者的人文关怀。

市、县(区)红十字会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者的关心帮助,对家庭生活遇到困难的红十字志愿者可通过“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等项目活动予以救助或慰问。

五十一  固原市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区“优秀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评选,以固原市红十字会名义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由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十二  固原市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每两年选择一批志愿服务工作实绩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参加自治区红十字会组织的全“红十字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和“红十字模范集体”评选。

五十三  县级红十字会根据各自实际,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评选表彰。

 保障措施

五十四  固原市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单位,负责制定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评选表彰。各县级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所在地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单位,负责制定当地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评选表彰。

五十五  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根据工作实际和活动需要,对红十字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提高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的能力。红十字志愿者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红十字会部门预算。

五十六  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安全、交通、食宿、卫生等必要条件,为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提供保障,维护红十字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具有较高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负责派遣红十字志愿者的红十字会须为红十字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法律责任

五十七  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十八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对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五十九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固原市红十字会。

六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