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机关财务管理,根据固原市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机关财务管理要严格预算、加强核算、统筹安排、规范程序,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会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与收入管理
第四条 预算组成。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是指历年结转结余和依法依规取得的一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支出预算主要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构成。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按其性质划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
第五条 预算编制。办公室应当按照综合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固原市财政局预算编制要求,征求会机关各室对次年预算计划的意见,做好下年度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等各项经费预算内容的编制、审核工作,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组会审定。
第六条 收入预算编制。收入预算应按照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一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应参照近三年部门收入及预算安排情况进行编制。
第七条 支出预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由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构成。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采用定员定额方法核定,按照固原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政策与标准编制,包括人员支出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最终方案,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组会审定。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各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做到预算细化、内容详实、依据充分、论证科学、目标明确。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最终方案,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组会审定。
第八条 预算执行与调整。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不准突破预算指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的预算调整程序报批。调整预算未经批准的,不得执行。
(一)预算执行管理中,人员经费由办公室提出执行需求并进行审核;公用经费预算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凭有效原始票据列支。
(二)项目支出按固原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涉及项目经费的各室应有详细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计划,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论证,及时掌握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优化支出方案。办公室定期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未按计划执行的预算项目和政府采购,由项目资金实施单位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及后续实施计划。
第九条 财政拨款收入以每年预算批复和财政追加数为准,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其他收入按财政核准项目入账,统筹使用,严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三章 事前审批与报销管理
第十条 公务出差、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及其他财务支出事项均应履行事前审批程序。
(一)公务出差事项事前审批。根据《固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固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固财发〔2023〕204号)规定,出差人员在出差前须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1),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党组书记审签后方可出差。需要乘坐公务用车时填写《用车申请单》(附件3),车辆管理人员根据乘坐人员数量和行程安排公务车,并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派出公务用车。
(二)公务接待事项事前审批。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宁财(行)发〔2021〕226号)规定,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结算管理,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再报销”的程序。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由办公室根据党组书记签批过的被接待单位的来函来电,填写《客情通报》(附件4),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安排接待。
(三)会议费事项事前审批。根据《固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固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固财发〔2023〕205号)规定,一类、二类、三类会议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四类会议实行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规模、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要从严掌握,办公室会前应制定会议日程计划,经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方可实施。
(四)培训费事项事前审批。根据《固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固原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固财发〔2023〕214号)规定,承办部门培训前应制定培训方案,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支出审批权限。财务支出审批按照经办人报销、财务人员审核、逐级审批的程序报销。机关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由办公室主任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提交市红十字会党组会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批。项目经费支出,一律提交市红十字会党组会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批。业务经费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由办公室主任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提交市红十字会执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提交市红十字会党组会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日常办公消耗品的采购、印刷费及打印机加粉维修等费用及时结算,如累加费用超过2000元也不用提交党组会研究,按照正常办公费报销手续报销。
第十二条 报销程序。各类事项支出报销由经办人整理票据、注明支出事由并签名,送财务人员审核。财务人员对其原始票据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审核手续、报销标准、数量金额、费用类别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报销规定的票据,指导并监督经办人按照分级审批报销的程序进行报销;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票据,向经办人说明原因,不予报销。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机关经费支出包括基本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各项费用开支和实际收入,根据下达的预算批复范围、标准,参照区(市)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中因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涉及工资、津补贴、奖金等调整事项的,由办公室根据市委组织部相关文件及时发放。
干部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办公室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策规定测算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公室按相应标准缴纳。
干部职工养老、医疗、生育、工伤、职业年金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类缴费,由办公室按相应标准如期缴纳。干部住房补贴按固原市住建局和财政局政策规定核准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办公室按审批数发放。
第十六条 机关日常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车辆租赁费等日常性开支。日常公用经费报销时,由经办人将有关票据凭证,送办公室审核,按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报销。
第十七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制证安检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会议费严格按固原市有关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报销必须一会一单,禁止将多次会议经费一次性开票报销。报销时,应提供会议日程计划、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册、定点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八条 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师资费、资料费、交通费等开展培训相关的各项费用。培训费按有关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培训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报销时,应提供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册、各项费用原始票据等凭证,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九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因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安排食宿。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报销时,应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1),同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件2),并附相关单据,财务人员初审后,报办公室审核,按相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报销时,应提供《客情通报》(附件4),同时填写接待清单,附被接待单位电话通知记录或公函,以及用餐等相关费用票据凭证,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报办公室审核。具体审批程序按公务接待费审批程序报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
第二十一条 挂职、学习等费用。适用于公务人员经批准赴外地挂职、学习、驻点工作、定点帮扶等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等。报销时,本人应提供相关文件依据或领导批示件及有效票据,报办公室审核报销。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支出在核定支出标准和支出控制数内,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办公室审核,按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报销。
第二十三条 各类经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 各类经费开支发票和凭据,必须注明用途,由经办人作出情况说明并签名。确因特殊情况无发票的支出(如慰问费等),应制作发放单,由领取人签名,经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办公室审核。
第五章 岗位职责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一)专职会计负责日常财务会计的管理工作,全面管理本单位的计划财务工作,制定内部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细化管理措施。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严格执行经费使用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把好审批关;督促完成相关科室交办的财务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科室涉及预算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二)专职会计负责编制、汇总会机关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按时准确审核各种支出的报销单据;准确完成已审批支出原始票据;按期完成各类财务报表,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定期分析并汇报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绩效执行情况;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各种会计资料。
(三)专职会计应熟练使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准确及时支付各项费用。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票据和银行支票;做好干部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障缴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报销人员所持票据应是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可的法定凭证,对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督应当坚持事前审核、事中跟踪监督、事后检查和评价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整改。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抵制各种不合规范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和不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资产管理措施落实、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有关规定,除保密项目外,按期对财政批复的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固原市指定的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加强部门预算、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