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九八六年十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中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七项基本原则。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批准的于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订立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订立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本章程所称国际人道法,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依据条例和惯例,以保护不直接参与军事行动(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如军队的伤、病员和俘虏)的人员为目的、规定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其主要组成部分。第五十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英文译名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第六十条 地方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对外交往中的称谓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前加“中国红十字会”,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分会”,英文译名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XX Branch ”。第六十一条 基层组织的名称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名称后加“红十字会”。第六十二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的名称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英文译名:The Red Cross of the XX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英文译名:XX Red Cross (Branch of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务院备案。附件:1. 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式样2. 中国红十字会会旗式样3. 白底红十字标志式样4. 红十字旗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