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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红十字会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2024-09-10 15:19:00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第一条  为规范固原市红十字会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固原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自治区红十字会调拨的物资、财政及社会捐赠资金采购或社会各界捐赠由固原市红十字会管理,专项用于人道救助、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固原市红十字会负责物资采购、调拨、接受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发放;固原市红十字会财务负责物资财务管理和记账。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摸清灾情,准确评估。根据灾区受灾情况,及时科学客观进行灾害救助评估,以民生优先为原则,做好物资调拨计划。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调配救灾物资,优先安排发放,并对受灾严重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三)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及时归集和进行详细的登记统计,做到捐赠物资账务清楚明晰、手续完备,并向捐赠方出具收据。

(四)物资账务管理分为:自治区红十字会调拨的物资账、本会采购物资账、社会捐赠物资账。

(五)物资坚持定点临时储存、专项管理、先进先出、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向受益者收取任何费用。

(六)公开、公平、公正。物资的收发情况应当向社会和群众及时公示,做到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物资分类

(一)自治区红十字会调拨的物资:物资的分配和使用权为固原市红十字会,固原市红十字会收到自治区红十字会物资调拨单(表2)后,由固原市红十字会对所接收物资进行清点并办理入库手续并向自治区红十字会出具物资收据(表4),由固原市红十字会财务办理记账手续。调拨物资由固原市红十字会向固原市各县(区)红十字会下发的,由固原市红十字会下发物资调拨通知单,分配通知单(表2)后办理物资出库,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收到物资后上报物资收据(表4),财务做好销账处理,保管好有关凭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本会采购物资:常规性救灾物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公开招标采购;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由固原市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办理。紧急采购工作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常规性招标采购物资和紧急性采购物资都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入固原市红十字会财务账。调拨物资时将分配通知单(表2)、物资收据(表4)交财务作账务处理。

(三)社会捐赠物资: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其他红十字会、捐赠单位和个人向固原市红十字会捐赠的物资。固原市红十字会按照捐赠方出具捐赠函(附捐赠物资明细清单)接收捐赠物资,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或物资收据(表4),固原市红十字会财务做好记账手续。由固原市红十字会发放的捐赠物资,受益方收到捐赠物资后上报物资收据(表4),财务做好销账处理,保管好有关凭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捐赠的物资,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物资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予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六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接收的救灾救助物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安排使用。

(二)对上级红十字会安排捐赠的救灾救助物资应当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使用情况。

(三)做好捐赠救灾救助物资的收发情况备案,以便随时接受审计。

第七条  调配和发放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调配和发放,严禁滞留滞拨、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

(二)按需分配,确保救灾救助物资发放到最需要的受灾群众手中。

(三)救灾应急物资应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用于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有特别规定和上级物资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救助物资,应按规定时间要求调配发放。

第八条  对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动态公示,并向捐赠者反馈使用情况。

第九条  救灾物资管理

(一)按照固原市红十字会有关规定,对接受和发放的备灾救灾物资,无论何时必须做到随时接收随时发放。

(二)物资按种类不同分类放置,安全妥善保管,不得混放。

(三)救灾救助物资的临时保管要做到不破损、不丢失、不腐烂、不失效。

(四)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救助物资用途。对于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救助物资用途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监督

(一)接收发放捐赠物资应主动接受固原市红十字会监事会监督。

(二)使用捐赠救灾救助物资的单位或项目,在接受同级红十字会、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其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同时,亦应当接受救灾救助物资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对救灾救助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纠正处理;对贪污、挪用、徇私舞弊者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固原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