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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进行时】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三章:会员)
2024-01-25 11:29:00    来源:中国红十字会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佩戴红十字标志;(五)有退会的自由。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知识;(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三)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四)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六)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第二十五条  会员因学习、工作、居住地变化,可以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相关红十字会应及时为会员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会:(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二)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三)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